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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道路歸屬及田梗路是否開放他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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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請問如果自家前有一塊空地(可停放車輛及車子轉調頭用)跟一條唯一對外道路,這條道路跟空地歸屬A,但A很針對我們,最近故意放一堆輪胎跟垃圾到空地把路堵死,堅持說那是他家的地不給我們跟B通過,最近甚至變本加厲的把屬於他們土地的田梗路頭尾給封起來不給他人通行。A態度很惡劣且每天都到家裡前屬於他土地上對著我們家大吼大叫,真的不想再被騷擾,也已經把他的言行錄下來,但警察說這不可以當證據。 請問: 1.空地與對外道路已通行了30年,如果想判定為既成道路不讓他堵路有什麼方法? 2.田梗路是屬於大家皆可通行的嗎,若他堵住不給他人通行有什麼方法可以對付他? 3.面對A這種言行的人,難道我們真的沒有辦法對付他們嗎?

最佳解答: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袋地通行權 ,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我國民法物權編首重於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此對於不動產物權的使用收益,訂立了不少相關的強制規訂,以調和不動產物權人的權利義務。而袋地通行權也是基於物的經濟上利益,立法者所作的特殊規定。所謂的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無適當的道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而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上使用價值,依照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地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解釋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即屬於袋地。 對於袋地,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行周圍地以到公路,這是立法者基於物之經濟利益所對於周圍地課予的義務,袋地所有人基於法律規定而為之。但是,若是因此造成周圍地的損害,周圍地的所有人可以向袋地所有人請求償金。並且,袋地通行權的行使,也必須在行使的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以避免干擾或侵害周圍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而有通行權的人,於必要時,也可在周圍地開設道路通行,但是必須支付償金(民法第788條)。袋地通行權是立法者在為了促進土地的經濟上價值,所作的調和,因此袋地旁邊的周圍地的所有權人,有忍受的義務,除非受到損害,否則並不能夠請求償金。 然而,對於一些基於土地所有人的因素,例如基於讓與或是分割,所造成的袋地之情況,這時法律則限制袋地所有人的通行權,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並且對於該袋地通行權人,對於周圍地所受損害,是不需要支付償金的(民法第789條)。 聯晟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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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ui4w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