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道路使用權問題

發問:

請教各位大大 我家在無尾巷內最後一間,前面的4米道路有一半2米是當初捐給公所變成既成道路,那我家現在是否有那一半2米道路的優先使用權呢? 因為對面土地新住戶一來就要大興土木的挖道路換電線杆,弄到我家前面來都無協調,所以我想知道是否我家還有那2米的優先使用權進而阻止他們的霸道施工呢?

最佳解答:

首先對您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是也請您放心!無關當初捐給公所!而是既成道路的地主,不得限制您們通行!同時無尾巷,也符合袋地通行權規範!倒是整條4米巷道,倘若都屬於鄉公所產權--鄰居擅自挖道路,未經鄉公所同意,可以立即舉發,讓鄉公所勒令其停工.同時,更換或是移動電線杆,也須向台電申請,一般包商多以[偷吃步]圖方便--亦可反應給台電處理喔!民法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此即[袋地通行權]!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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