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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綜所稅期限

發問:

現在還可以更正98年度的綜所稅嗎? 因為未將 薪資收入獨立計稅,導致多繳稅款

最佳解答: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 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 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 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 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 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5年度漏報其配偶營 利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本年度早與其配偶分居,雙方財務互不干涉,請求重新核 定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及罰鍰受處分人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 ,均遭駁回。林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 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按「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 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所 明定。本件林君 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夫妻合併申報方 式,未註明分居,並以其為納稅義務人,且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6個月 內均未向該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 人,已逾前揭規定之申請期限,該局否 准其申請,並無違誤,乃予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審慎選定由何人擔任 納稅義務 人,如有分居情形亦應依財政部98年9月14日臺財稅第0980455 8680號函規定:「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並註 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10001-1806 2011-01-26 20:07:00 補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申報期間接獲民眾詢問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應申報誰為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間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與應如何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式等問題。 2011-01-26 20:07:37 補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以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申請變更期限為97年12月1日前。又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夫妻及扶養親屬之所得仍應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因為電子申報〈網路或二維條碼〉軟體,具有自動核算最有利計稅方式之功能,因此,究竟應該以夫或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建議採用電子申報方式辦理。國稅局對於納稅義務人採人工申報卻未選用最有利計稅方式之案件,仍會以最有利的計算方式核定稅額。 2011-01-26 20:07:52 補充: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2011-01-27 08:33:12 補充: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 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 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 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五年內皆可申請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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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於申報日起算五年內皆可申請更正申報,因此98年申報案仍可申請更正。 建議你先洽詢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先查明有無必要申請更正,國稅局也有可能會用電腦重新核算,如有溢繳稅款主動退稅,也有可能兩種方式繳稅都相同。如果你當初申報是用網路申報,軟體會自動幫你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稅額。 另外,所謂薪資獨立計稅,指的是夫妻合併申報,夫與妻其中一方有薪資所得,可以將其薪資所得部單獨分離出來計稅,可以用較低稅率;若只是單身者是不能將薪資所得另行計稅的。FBEFE3C2E04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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