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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需要向前面屋主簽使用切結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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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居的房子是87年住進來的 當時爸爸和我舅各蓋一戶舅舅的房子在前面 我們住後面(我家就算袋地) 一直共用一條路 後來舅因為經濟因素房子被法拍了 現在的屋主要求我們一定要簽道路使用切結書 內容必須說明路是他借給我們走的 我應該簽嗎 自從他搬進來後把前面原本的路挖掉 向外推到我舅剩下的畸鄰地(整條路還是有他的地) 並要求向我家承租的兩家電信公司修繕 之後加設鐵門說要我家簽道路使用切結書才會賣給我們遙控器(一隻1000元)未來要共同負擔鐵門的維修費用(?)及電費(每月1000元)我們已先付第一個月了 因為我們未簽切結書 所以8月1日他就要把鐵門關起來了 另外是電線的問題 本來我們使用的是地下電纜線 他來了之後說經過他的土地... 顯示更多 我現居的房子是87年住進來的 當時爸爸和我舅各蓋一戶舅舅的房子在前面 我們住後面(我家就算袋地) 一直共用一條路 後來舅因為經濟因素房子被法拍了 現在的屋主要求我們一定要簽道路使用切結書 內容必須說明路是他借給我們走的 我應該簽嗎 自從他搬進來後把前面原本的路挖掉 向外推到我舅剩下的畸鄰地(整條路還是有他的地) 並要求向我家承租的兩家電信公司修繕 之後加設鐵門說要我家簽道路使用切結書才會賣給我們遙控器(一隻1000元)未來要共同負擔鐵門的維修費用(?)及電費(每月1000元)我們已先付第一個月了 因為我們未簽切結書 所以8月1日他就要把鐵門關起來了 另外是電線的問題 本來我們使用的是地下電纜線 他來了之後說經過他的土地 所以已改為地上立杆的電線現在又因不簽切結書他說8月1日要叫人拆掉(有遠傳第四台以及台電的線) 移電線不是都要用申請的嗎 那電線未來又要如何拉到我家才不會有問題呢 問過調解委員會他們說不要簽切結書 因為新屋主要買我舅的房子的時候就知道後面有袋地 路已經是有人走的 就等於承認這條路 而且我要是簽了切結書說路是他借我們走的 以後他如果要求租金或是封路 我就不能有意見了因為他可以不借我走啊 真的很頭痛ㄝ新屋主還找人來說他是新屋主的朋友 房子是他買給新屋主住的 要來解決路的問題 這又是什麼意思呢真的不知該怎麼辦請各位幫幫我吧 PS我媽每兩天就要洗腎加上我們又有小孩(2歲)要是8月1日鐵門真的關起來要怎麼辦呢

最佳解答:

見解 : 不必理它,因為袋地部分之法律關係,後有有繼受問題,所以不必另外契約約定,小心上當。利他契約,對您不保權利。 2009-07-31 05:35:08 補充: 拒絕讓您們通行,可以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讓他們一定要讓路ㄉ。 2009-07-31 05:36:35 補充: 注意 : 不必予他們簽訂馬關條約。 2009-07-31 05:38:09 補充: 該 鄉鎮市之調解委員,說法是絕對正確ㄉ。 2009-07-31 05:39:53 補充: 報警處理,保證他們絕對是理虧ㄉ,出了人命,還要負刑事責任ㄉ。 2009-08-01 12:42:46 補充: 報警處理。 2009-08-01 18:47:51 補充: PS我媽每兩天就要洗腎加上我們又有小孩(2歲)要是8月1日鐵門真的關起來要怎麼辦呢? 見解 : 簡單,報警處理。他們是一定要讓出通道,因為你有通行權ㄉ。但是依定要繼續表現出來,不然日後會無法通行ㄉ,記住拍照存證。 2009-08-01 18:53:57 補充: 遙控器、要共同負擔鐵門的維修費用(?)及電費(每月1000元) ? 見解 : 使用者付費,要求是合理ㄉ。但費用部份可以,再協商收費之合理性夠不夠 ? 如果不合理你們是可以拒絕ㄉ。 2009-08-01 18:56:31 補充: 重點 : 報警處理、拍照存證。 2009-08-01 19:02:21 補充: 民 法 :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009-08-01 19:03:47 補充: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2009-08-01 19:04:14 補充: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2009-08-01 19:04:44 補充: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2009-08-01 19:06:27 補充: 以上民事法律條文,提供參考。 2009-08-02 05:04:18 補充: 龍天不動產法律研究工作室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您點小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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