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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台灣法官還是敢一直判死刑呢?

發問:

報載 日本最近放了一個關40多年的犯人 因而提及死刑 總部位在倫敦的國際特赦組織26日公布報告指出,去年全球共執行778件死刑,高於2012年的682件 亞洲國家部分,日本去年有8件死刑,台灣則處決6人,並判決7個新的死刑。 請問台灣法官為何膽敢一直判死刑?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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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必要的 如果那個人會危害社會... 國外的法律,對待強暴犯是如何? 電子腳銬監控,並公布其姓名、地址 以免婦女再被強暴 請問,他們這些強暴犯有人權嗎? 或者說,該享有人權嗎? 死刑犯自然也是 阿扁八年期間,開始有意廢除死刑 只有馬政府敢不畏懼壓力 先後執行數次死刑 對於民意所向,可以說是大快人心 沒有死刑的台灣 請問都判無期徒刑 從你我納稅人的錢養他們,你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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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別人殺你家的孩子你還會說不要判死刑!! 善良無辜被殺的人死不完? 發問者要不要去問淡水媽媽嘴案被害者的家屬會同意發問者嗎? 老夫妻兩人九泉之下會原諒女殺人犯嗎? 發問者匿名發問可能是知道自己看法並非現今台灣大多數人的看法!!|||||下面的網址能回答你的問題 ??http://*****|||||刑法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罰金。 2014-03-29 10:56:31 補充: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官會依上述 刑法 33 與 57 條相關法律, 依犯罪者所犯的罪刑 (刑法 100 ~ 363 條) 做適當判決, 被判死刑者, 通常都是罪責重到無法以其他刑罰代替. 除非是遇到恐龍法官亂判, 否則被判死刑都是經過謹慎思慮後結果|||||應該說台灣法官並不是一直判死刑 版主您可以想一下 如果有重大案件,例如是殺人、性侵、炸彈客等等重大事件 假設犯人犯了重大案件 而這個犯人判了要關進監牢十幾年,則犯人蹲完十幾年,出獄後,再犯一次同樣的事情 法官又判這個犯人送進監牢再關一次十幾年 可是,十幾年過去了,這個犯人又出獄,而且他的死性又不改,又該怎麼辦 難道又要拿我們繳的稅金去養這個屢次再犯的犯人嗎? 而且也要想想被害者家庭,有時也要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所以有時候覺得這個犯人是否要處死刑呢? 而判死刑並不是法官或是我們去決定別人的生命 但最痛苦的人應該是法警(或稱劊子手),每次接到這個命令,就必須去完成短短幾秒鐘的命令 其實法官和法警都是很煎熬的,因為這個人犯了重大案件,就要硬生生的奪走這戶人家(指犯人的家庭)孩子的生命,但為了社會上眾多的家庭生命財產而著想,只能必須這麼做了 但最起碼處死刑,至少給其他想犯同樣案件的人一個警惕 所以我是認同保留一部分死刑 而且死刑應該用在重大案件上,雖然這是不是最好的,但對被害人或被害家庭是比較公道的判決|||||敢不敢判死刑,跟法官沒有關係要跟歐盟打交道,要賣產品到歐盟國家,歐盟就會要求你不能判死刑。現在台灣外交導向是金磚五國,與東南亞國家,要減少對歐盟貿易,法官判死刑沒有國際壓力。日本要與中國作對,要尋求國際聲援,就要去拉攏歐盟,所以不能執行死刑,會引起歐盟反感。弱小國家都是這樣在國際間存活的,以後與大陸統一,就不必去理會這些事情。(不用看人臉色過日子)|||||古語有云 殺人者死 傷人及盜抵罪|||||那些受害者都沒父母,都不是別人家的小孩嗎?他們死就是應該的? 臺灣國情不適用廢死! 國人普遍都有鴕鳥心態! 廢死容易讓罪犯覺得,我殺在多也不會被判死,反正不會死,那我多殺幾個在去關 執行死刑對保持鴕鳥心態的人來說,有嚇阻的作用FBEFE3C2E04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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