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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內道路私人土地、既成道路、公用地役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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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敘述:本草民的住宅位於死巷最後一間,設有私人車庫,巷底未畫紅線,平時都會有附近租屋房客將機車停放在公用道路上,也是車庫前,防礙車輛進出,日前本人便報警取締,但在報警前本人已用書面的方式告知停放的車主,這一報警不得了了,租屋房客的房東也住附近便出來指責我的不是,說我可以喬一下停在公共道路的車子就好,還說這巷道的地權是他的,最後還嗆說不然把路封起來不讓汽車通行…此時在一旁的警員卻惦惦的也不知如何是好= = 附註:本人住宅於民國73年所建,也就是說巷子是那時開設的... 顯示更多 案件敘述: 本草民的住宅位於死巷最後一間,設有私人車庫,巷底未畫紅線,平時都會有附近租屋房客將機車停放在公用道路上,也是車庫前,防礙車輛進出,日前本人便報警取締,但在報警前本人已用書面的方式告知停放的車主,這一報警不得了了,租屋房客的房東也住附近便出來指責我的不是,說我可以喬一下停在公共道路的車子就好,還說這巷道的地權是他的,最後還嗆說不然把路封起來不讓汽車通行…此時在一旁的警員卻惦惦的也不知如何是好= = 附註:本人住宅於民國73年所建,也就是說巷子是那時開設的 問題: 1.巷內道路是否已成為既定道路? 2.巷內道路地權仍屬那位房東所有但他有權利圍路嗎? 3.若他把路圍起來本草民可用什麼方式檢舉他?(請用法條說明) 4.本案情形之巷道底處還可申請畫紅線嗎? 5.若真的要和那個鴨霸房東走法院途徑解決的話本草民的勝算約幾成?並應主張什麼?反之房東又可主張什麼? 6.房東還有權利收回或利用此道路嗎?或是還有什麼方法在不違反法律上而不讓我通行? 7.如何讓此私人地權讓政府徵收變公有的? 8. 平時我該做什麼來收集証據? 9.請大家評理我這樣做會很過份嗎?附近的歐巴桑都幫那個房東說話… 請盡量用法條和白話方式解釋,因本草民不是學法律的…謝謝 人不和,我也不必貴。沒有囂張跋扈鴨霸的房東有錢,就只有收集知識來自保… 更新: 請問此條巷子有多戶住戶供不特定人士通行已有20多年,地主還可使用袋地通行權嗎? 再者這條巷子是否有涉及公用役地權? 更新 2: 私人車庫是用我房子的建地設的不是在路上,是在房子裡 更新 3: 再補充:本巷子鋪設的是柏油路面,水溝蓋上刻有xx市政府字樣。

最佳解答:

問題: 1.巷內道路是否已成為既定道路? 該土地分區是否為道路用地、建築用地應該確認;再則是否為您的建築物之法定空地。 2.巷內道路地權仍屬那位房東所有但他有權利圍路嗎? 民法~788,你們有通行權。 3.若他把路圍起來本草民可用什麼方式檢舉他?(請用法條說明) 民 法~787、788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4.本案情形之巷道底處還可申請畫紅線嗎? 該私人土地,交通局會來劃紅線,才怪。 5.若真的要和那個鴨霸房東走法院途徑解決的話本草民的勝算約幾成?並應主張什麼?反之房東又可主張什麼? 未知數,民法~788;該地主可以主張>>>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 6.房東還有權利收回或利用此道路嗎?或是還有什麼方法在不違反法律上而不讓我通行? 該地主行使所有權利即可。你們有民法~788保障。 7.如何讓此私人地權讓政府徵收變公有的? 該巷道寬度有8米以上,有關道路用地徵收,你們可以向當地政府機關詢問。 8. 平時我該做什麼來收集証據? 以和為貴最好。 9.請大家評理我這樣做會很過份嗎?附近的歐巴桑都幫那個房東說話… 你們使用他人土地只有受益,並沒有付費,你說ㄋ。 2011-08-24 20:05:09 補充: 請問此條巷子有多戶住戶供不特定人士通行已有20多年,地主還可使用袋地通行權嗎? 當然可以。該土地現今如還是私人所有,這再再表示為私設巷道,除非該土地是你們的法定空地;但也只有供你們通行即可。不代表你們可以劃界>>>佔有,或非經地主同意,私自任意停放車輛。 巷道是供通行的,不是停車空間。 2011-08-25 13:42:01 補充: 私人車庫是用我房子的建地設的不是在路上,是在房子裡 那您並無任何違法使用。 建議: 和睦相處為貴,畢竟該巷道所有權非您所有。且並無任何通行受益費用支出。 舉例: 中華民國政府,新開闢道路均會向>使用人>>> 收 取 >>>工程受益費。你說... 2011-08-30 15:37:29 補充: 柏油路面及水溝蓋,是政府最基本的地方建設。不代表該土地是中華民國之所有權之宣示。 但地方政府已設置之公共設施,非經申請許可,該地主不得任意破壞現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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