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這樣地主可以攔路嗎?

發問:

我家前面是產業道路 原來很窄人車不好走 大家地主決定一人出一米寬的土地 由村長跟鄉公所爭取經費照原路修繕拓寬 並大家都有簽土地使用同意書 其中有一地主不配合沒有簽到 但路會經過他的土地 村長當時沒理他照常施工 那個不配合的地主也沒抗議 路做好了快兩年了 最近那個地主才抗議 說那條路經過他土地的要封起來不給大家過 當時的村長現在也卸任了 請問那個地主有權可以封路嗎? 路是公家經費打的我們不可以過嗎? 請大家提供意見..謝謝!!

最佳解答:

這是永恆 永恆難題 到底我們要尊重個人的私有財產權 還是要尊重公益...... 公益這兩個字 聽起來實在很曖昧...... 你是--有可能--可以主張 民法第 148 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以及判例 民國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 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 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 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 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若按這判例 我們就該實地測量 是否 : 該地主所得利益極少 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 當然 這種東西 永遠都測不準 同一個案子 有人會覺得 得利大而損失小 另一方會覺得 得利小而損失大 以上 我稱為 法律上的測不準原理 如你所言 我家前面是產業道路 原來很窄人車不好走 問題是在於 不好走到什麼地步 有沒有到 寸步難行的境界?????? 如果沒有到 寸步難行的境界的話 我倒是覺得 也許你們--不該--對該地主這麼做...... 對 我是會 比較想保障 私有財產權 這是我的天性 ^_^ 愛的天性 天性天性 當然 該地主也有可議之處 : ......那個不配合的地主也沒抗議 這一點 倒是對他不利 不過 村長是怎麼可以在--缺該地主--的同意下 爭取經費修馬路 這一點 我不得其解 ...... 我認為 這一點 對村長 也未必 有利吧 ^_^ 還有 你們的情形 有沒有民法第 787 條的情形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 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 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 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如果有該當787 則 你們尚有開路權 民法第 788 條(開路通行權)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 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 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 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但是 你們要支付償金......對 我認為這樣--也許是--比較公平的啦 你以為呢?????????????????????????????????????????????????????? 據上論結 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於是我自稱 2011-06-08 20:35:27 補充: 之所以會先保障 私有財產權 原因之ㄧ是 私有財產權 比較清楚 公益 比較曖昧 ......堪稱 史上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但是 我也承認 是有公益 這種..........實體 愛的實體 ^_^ 於是我自稱 2011-06-09 12:41:09 補充: 公益是有的 而且很重要 非常重要 但是 我ㄧ方面是 私有財產權界限清楚 簡潔有力 一方面是 公益著實 不好算出 再加上 我的小氣的天性 ^_^ 所以 我往往是 傾向於 優先保障私有財產權 或者說 我害怕 借公益之名 而行奪私權之實 這是我始終害怕的 但我也清楚 公益很重要 非常重要......只是不好算 2011-06-09 12:45:08 補充: 雖說不好算 但是民法第 787與788條 倒是幫你算了出來 所以 如果你們的情形 該當民法第 787 與 788條 則 我建議適用 這兩條 於是 你們開路 且必須支付 大償金 你覺得呢?????? 2011-06-09 12:47:59 補充: 當然 如果你們的情形 符合民法第 787 與 788條 則 地主不能攔路 於是我自稱 2011-06-09 13:08:01 補充: 看法文 (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那麼 路太窄 可否解為 無適宜之連絡 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 我認為 可以 因為 法聞不是寫--無--聯絡 而是寫--無適宜--之連絡 所以 縱有聯絡(相通) 但不適宜 例如太窄 則依然是 文義的可能範圍內 所以我認為 該當民法第 787 條 2011-06-09 13:10:46 補充: 寫錯一個字 : 因為 法--聞--不是寫--無--聯絡 而是寫--無適宜--之連絡 不是法聞 是法文 法律條文 又名字面 ^_^ 另一有趣的問題 若法文真的是寫--無--聯絡 而非--無適宜--連絡 怎辦?????? 也許可以類推適用 但是 物權法定 所以 能不能類推 我也沒把握 ^_^ 於是我自稱 2011-06-10 20:17:11 補充: 還有 如果你們的情形真的該當民法第 787-8 條 的情形 則你們有 通行權甚至開路權 但是 你們要支付償金 他也--不--可以攔路 這些東西 沒有問題 但問題是 你們的情形 究竟是不是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這就見仁見智了吧...... 與其上法院 不如上 調解委員會 .....比較平和 而且 速戰速決

其他解答:

我支持認同 愛的自己 大大的說法與見解,地主有權決定土地如何不違法使用,沒抗議不表示需用人即可侵害他人權益,開闢道路供公眾通行,縱有關公益,政府也應該依法徵收補償後,始得開闢,即便是既成道路亦應如此。所以那位不配合的地主有權封路。|||||地主當然有權可以做合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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