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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勞保的問題 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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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父親以前在公司上班有加入勞健保(約十二年),但是後來公司倒閉,打零工就沒有勞健保,半年前有加入公會的勞保,但在兩天後因為癌症開刀住院,請問這樣的勞保具有效力嗎? 勞保能理賠嗎? 請問還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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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公司上班有加入勞健保(約十二年), 屬 98 01 01 以前有勞保年資. 12 年年資 與此次勞保給付無關 半年前有加入公會的勞保,但在兩天後因為癌症開刀住院,請問這樣的勞保具有效力嗎? 勞保能理賠嗎? 加保前可能有病史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一節通則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加保前生病.加保後手術.屬 發生保險事故者 勞委會網站 : 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 加保工會到住院開刀這中間的 1.2 天.需有從事此公會所設立 的工作內容與事實. 如加保營造類工會.應有從事水泥工.板模工的事實.有 短期受雇或承攬證明. 短期受雇 張三雇用伯父於 02 01 ( 加保公會日)到台北市知識+工地任 水泥工.一日1500元.確定 02 01~住院前一日 有到工地工作 承攬證明 張三所承包台北市知識+工地一樓水泥地板由伯父承做. 02 01 ~住院前一日有到工地工作 如上述則勞保可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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