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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年度的所得扣繳憑單是27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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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年度的所得扣繳憑單是27萬多 請問我需要報稅嗎 個人多少才要報 更新: 那我27萬的所得須申報嗎 更新 2: 我媽媽還可以給我報稅這樣還需要申報嗎 更新 3: 可以不要用轉貼的嗎?就你知道的回答
最佳解答:
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即要繳納個人綜所稅,單身之個人全年薪資所得>262,000即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計算說明如下: 薪資所得總額270,000-免稅額82,000-標準扣除額76,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4,000=所得淨額8,000 所得淨額8,000*稅率5%=應納稅額400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為5/1-5/31 申報方式可以採用網路申報或人工申報,您亦可帶身份證正本至就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請服務人員幫您代為申報。 101.12.18-101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3,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已婚】152,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 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 (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500,000 x 5% - 0 = 500,001~1,130,000 x 12% - 35,000 = 1,13,001~2,260,000 x 20% - 125,400 = 2,260,001~4,230,000 x 30% - 351,400 = 4,230,001以上 x 40% - 774,400 =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希望我們上述的答覆~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幫助您找到合適的答案。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使用補充!我們會儘速再為您補充說明。 亦歡迎至下方部落格線上諮詢!我們有專業的服務人員,提供 線上立即諮詢服務。 2013-04-11 12:43:46 補充: 27萬的所得需申報且需繳納綜所稅。 2013-04-11 12:45:10 補充: 如果您去年有申報綜所稅且採標準扣除額,今年會收到國稅局所得稅試算通知,您可以收到試算通知後直接繳納即可。 若否上述情形,則要自行申報。 2013-04-12 08:24:11 補充: 扶養母親依您的情形是不用繳稅但要辦理申報,因為您未申報國稅局不知道您要申報扶養。
其他解答:
問題回答如下 您所說的若是薪資所得、那有可能會繳到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2,000+標準扣除額76,0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262,000超過的部份*5%=綜合所得稅之稅額 2013/1/18-申報綜合所得稅一0一年度計算表(未含分開計稅)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於下表『規定內容』項目人數小計合計規定內容所得總額(A) 所得稅法第14條十類所得合計免稅額(B) 82,000 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所得稅法第17條標準扣除額(C) 76,000 標準扣除額(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1+2+3+4+5+6列舉扣除額(C) 1、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2、保險費 每人2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3、醫藥及生育費 不受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 不受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息 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一屋為限、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6、房屋租金支出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特別扣除額(D)(一+二+三+四+五+六) 所得稅法第17條一、財產交易損失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104,000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104,000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25,000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25,000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得扣除。所得淨額A-B-C-D 稅率所得淨額-課稅級距累進差額稅率5%0~500,000 累進差額 12%500,001~1,130,00035,000應納稅額 20%1,130,000~2,260,000125,000扣抵稅額30%2,260,000~4,200,000351,400繳納稅額 40%4,200,000以上774,400 2013-04-10 23:12:20 補充: 因以達申報標準、必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20C18AF9934198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