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佔市有地違建戶可以主張既成道路通行嗎?

發問:

佔市有地之違建戶可以主張既成道路通行嗎? 本身違建戶位居無尾巷內,通行私有地到連外道路 之前有聽說他們另有通路被堵死,而改走私人地 通行時間多久未能確定,這樣會形成既成道路嗎? 還是會形成公用地役關係? 如何定義大法官釋字400號要件中之不特定人通行必要? 防火間隔是否會因為通行而變成既成道路呢? 謝謝^^ 更新: To LCD: 我只知道土地位於商業區,地目為建 更新 2: To LCD: 1. 請問行政法院76年判例是針對道路用地而已嗎? 2. 如果該地也未被指定建築線,還是可以形成既成道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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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土地分區管制的地目是甚麼, 才能決定違建戶有無道路通行權。 2011-08-11 09:40:50 補充: 大大您好: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該地是建築用地還是道路用地,如果該地是建築用地,地主是可以圍起來,不讓別人停車或通行,畢竟每一年的地價稅您還是要繳啊!如果是道路用地,那任何人都可以停車或通行,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權」、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給您參考 2011-08-12 09:22:07 補充: Q大法官釋字400號要件中之不特定人通行必要? A所謂特定人指的是固定的人員,除外的人員才算是不特定人。 Q防火間隔是否會因為通行而變成既成道路呢? A防火巷就是防火巷,不會因走久就變道路,一般在市區都有計劃道路規劃,很少變來變去。 1. 請問行政法院76年判例是針對道路用地而已嗎? A本判例是針對道路用地。 2. 如果該地也未被指定建築線,還是可以形成既成道路嗎? A這就是為什麼要問您地目是甚麼的原因,只要是建地,地主是可以圍起來,不讓別人停車或通行,這不是小氣,這是保障地主的權益,況且依民法787條「袋地通行權」、788條「開路通行權」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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