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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為我解釋一下民法767至772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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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顯示更多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 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為他人侵 奪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 之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第 772 條 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請白話一點解釋~我實在看不懂~感恩

最佳解答: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別人拿了你的東西,你可以跟他要。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 假設你的東西被別人鎖住,你可以要求他打開把東西交給你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你的東西可能會被鄰居家的狗咬壞,你可以叫他防止你的東西被他家的狗咬壞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假設你拿了別人的西去用,他知道但是他也沒說話也沒制止你,五年後你就可以說這是你的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假如他蓋了一間房子,但是沒有登記(所以沒繳稅),但是你自己住進去,當超過20年後,你可以去登記這棟房子,說是自己的,但是一定要是有長期住下喔。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這跟上一條有點雷同,譬如你幫別人管理房子(還是沒有登記),所以你住在這裡面,當超過十年,你就可以去登記這棟房子為你的。 第 771 條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為他人侵奪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 就是佔有以上不是都有時間限制嗎?譬如佔有20年以上才能登記,只要中間有中斷,比如房子又被其他人住了一年之類的,東西被他人拿去用之類的,時間一斷須從新起算。除了依據九百四十九條、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時間法才不會中斷。 第 772 條 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 簡單說,就是沒人說是他的也可以使用這些條文。 以上是很簡便的回答。 其實所有跟佔有是不同的概念,佔有比較像是使用,但他也沒說是他的。 所有就是東西是他的,而且他說是他的,即使被偷還是他的,這就叫所有。 哀,這還是很粗淺的回答,不過又怕講太複雜,所有比較像是概念,佔有算是實際擁有。

其他解答:20C18AF9C4A987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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